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39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廖啟邦
許煌易
被 告 鄭進興
鄭桂枝
鄭桂花
鄭麗珠
鄭正義
鄭進賢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於民國108年4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公同共有被繼承人 鄭福財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分
割,並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
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民事訴訟
法第255條第1項5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
一)請求就被告鄭進興所有公同共有遺產:新北市○○區○
○段○○○○○○○○號之持分公同共有80分之5全部准予分割,
並依被告應繼分之比例為分別共有。(二)訴訟費用由被告
鄭進興依比例負擔。嗣原告於起訴準備狀變更聲明為:(一
)請求就被告鄭進興等6人所有公同共有之遺產:新北市○○
區○○段○○○○○○○○號之持分公同共有80分之5全部准予分
割,由被告等依附表應繼分之比例為分別共有。(二)訴訟
費用由被告等6人依比例分擔。原告追加被告鄭桂枝、鄭桂
花、鄭麗珠、鄭正義、鄭進賢,核屬上揭「該訴訟標的對於
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之訴訟追加,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另本件被告經合法
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一)原告係被告鄭進興之債權人,被告鄭進興與其他被告公同
共有新北市○○區○○段○○○○○○○○號之土地,其他繼承
人陸續繼承被繼承人即訴外人鄭福財之遺產,因意見不一
無法協議分割。
(二)被告等人繼承被繼承人鄭福財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下稱
系爭土地),惟至今尚未協議或裁判分割公同共有物,被
告鄭進興怠於行使權利且陷於無資力,已損及原告之權益
,乃依民法第242條及第1164條之規定,代位被告鄭進興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准原告代位被告鄭進
興就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
為分別共有。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
執字第9854號債權憑證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份等件為證,
又被告已於相當之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堪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之名義,行使其權利;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
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
產,民法第242條、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所謂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
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
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
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原告對被告鄭進興之債權未獲清償,已如前述,又被
告鄭進興之被繼承人鄭福財業已死亡,其留有系爭土地,而
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因被
告鄭進興怠於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權,致原告無法就其分得部
分執行,以清償債權,故原告為保全債權,自得依民法第24
2條之規定,代位行使被告鄭進興之遺產分割請求權。從而
,原告代位被告鄭進興請求分割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末按代位分割遺產之訴,係由原告以自己名義主張代位權,
以保全債權為目的而行使債務人即被告鄭進興分割遺產權利
,就被告間係屬必要共同訴訟,被告之間實互蒙其利,是本
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各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
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謝淳有
附表ㄧ:(不動產標示)
┌──┬─────────────────────┐
│一│土地:新北市○○區○○段○○○○號│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5/80│
│││
├──┼─────────────────────┤
│二│土地:新北市○○區○○段○○○○號│
││權利範圍:公同共有5/80│
│││
└──┴─────────────────────┘
附表二
┌───┬────────┐
│被告│新北市○○區○○
○○○段764、872地號│
│├───┬────┤
││應繼分│分割後應│
│││有部分│
├───┼───┼────┤
│鄭進興│1/6│5/480│
├───┼───┼────┤
│鄭桂枝│1/6│5/480│
├───┼───┼────┤
│鄭桂花│1/6│5/480│
├───┼───┼────┤
│鄭麗珠│1/6│5/480│
├───┼───┼────┤
│鄭正義│1/6│5/480│
├───┼───┼────┤
│鄭進賢│1/6│5/4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