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11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旻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健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1,5
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