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三八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 律師複代理人 劉錦勳 律師
蘇顯讀 律師 周進文 律師
參加人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 律師
乙○○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啟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