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5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5103號
原   告  陳叡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仕強 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課程費用事
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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