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03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邦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95年度除字第50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001│荷銀證券投資信託股│荷銀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02│荷銀證券投資信託股│荷銀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03│荷銀證券投資信託股│荷銀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04│荷銀證券投資信託股│荷銀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005│荷銀證券投資信託股│荷銀鴻利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2Z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