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34號聲請人德資雅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10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邦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20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95年度除字第3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台│香港上海滙豐銀行│94年6月8日│23,538元│388850││││北分行││││││├──┼─────────┼─────────┼───────────┼─────────┼────────┼──┤│002│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台│香港上海滙豐銀行│94年6月8日│20,800元│388851││││北分行││││││├──┼─────────┼─────────┼───────────┼─────────┼────────┼──┤│003│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台│香港上海滙豐銀行│94年6月8日│11,161元│388852││││北分行││││││├──┼─────────┼─────────┼───────────┼─────────┼────────┼──┤│004│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台│香港上海滙豐銀行│94年6月8日│7,159元│388853││││北分行││││││├──┼─────────┼─────────┼───────────┼─────────┼────────┼──┤│005│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台│香港上海滙豐銀行│94年6月8日│6,500元│388854││││北分行││││││├──┼─────────┼─────────┼───────────┼─────────┼────────┼──┤│006│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台│香港上海滙豐銀行│94年6月8日│5,000元│388855││││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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