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八О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O三
四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停止供水或供電之之建築物,非經縣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不
得擅自接電,未經許可擅自接電,處拘役肆拾日,併科罰金新台幣貳拾萬元,拘役如
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建築法第九十四條之一、刑法第十一
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位折算
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