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小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五九О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應收帳款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應收帳款財務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陸仟元,折合銀元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叁拾元,折合新台幣玖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丑@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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