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五九О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應收帳款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應收帳款財務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陸仟元,折合銀元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叁拾元,折合新台幣玖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丑@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