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一一五七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吳采容
黃麗禎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按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古振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