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二)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二)字第95號上訴人乙○○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李晉安 律師上訴人甲○○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吳志揚 律師(法律扶助)
許德勝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等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等二人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2月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5月8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5月9日起,均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張正亞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蕖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