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聲字第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5年度交聲字第406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新營監理站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新營監理站民國95年2月17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新監裁違字第裁73-MZ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被警逕行舉發於民國95年1月15日13時55分許,駕駛牌照號碼TD-3886號自小客車,在臺南縣新營市○○路○○○○○號「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新營監理站因而對異議人裁處罰鍰新臺幣2千7百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惟異議人並無闖紅燈,有逕行舉發之照片為證,依上開照片顯示,當時異議人駕車進入路口時為黃燈,故並無闖紅燈之事實,為此提出異議,請求撤銷處分並為免罰之裁定。
二、經查:
⑴、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被警逕行舉發於95年1月15日13時
55分許,駕駛TD-3886號自小客車,在臺南縣新營市○○路○○○○○號「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有臺南縣警察局95年2月10日MZ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照片2張附卷可稽。查依舉發之第1張照片顯示當時異議人駕車進入路口時為黃燈,並非紅燈。
⑵、證人即舉發之警員 陳俊明 於本院95年3月15日調查時證稱:
本件是我們舉發錯誤,異議人應該是超速,而非闖紅燈等語。
三、綜上所述,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於法尚有未合,應由本院裁定將原處分撤銷,並另為異議人不罰之諭知,以資適法。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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