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抗字第2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抗字第2885號再抗告人奧地利商汎沃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Funworl法定代理人乙○○Josef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ThomasTol)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2月15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茲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原法院之許可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抗告人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裁全字第8037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茲復對該裁定提起再抗告,原裁定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惟再抗告人未附具任何抗告理由,其提起本件再抗告,即有未合,自應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黃嘉烈法官王聖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