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家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家上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家上字第17號上訴人甲○○
錢惠民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 律師
林幸慧 律師被上訴人乙○○住5006E.MercerWay,MercerIsland
,WA980404U.S.A.丙○○住4963RiverEdgeDrive,TroyMI4
8098U.S.A.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 律師
楊佩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鄭威莉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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