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再易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易字第156號再審原告 黃明進 即廣碩工程行再審被告品盛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再審原告聲請就再審追加之訴為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再審原告於前訴訟程序請求再審被告給付工程款新台幣(下同)100萬元,嗣於再審訴訟程序中追加請求金額為170萬元,惟本院未就追加之訴部分之再審理由為審酌,即以裁定駁回其追加之訴,爰聲請就追加之訴為裁判等語。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追加之訴即70萬元部分,業經本院以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於95年3月8日裁定駁回,本院自無庸就其追加之訴為本案辯論及裁判,從而再審原告聲請就追加之訴為裁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蕭艿菁法官陳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書記官劉美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