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更(一)字第7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更(一)字第729號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李晉安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4年9月10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12月10日起執行羈押,嗣經3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9月9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9月1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黃俊明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初玲玲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