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簡字第4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農保爭議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四六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余政憲 部長)訴訟代理人戊○○
乙○○己○○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代表人 李金龍 (主任委員)住同右訴訟代理人庚○○
丙○○右當事人間因農保爭議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王碧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