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補字第44號
原 告 吳純嫻
上列原告與被告 程德仁 、進南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12,3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