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104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1048號

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君

訴訟代理人 周鈺展

李晏丞

被告 周十方

訴訟代理人 陳雨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因被告之侵權行為受損害,事故發生地點在台中市北屯區,本院為侵權行為地之法院,就本事件為有管轄權之法院,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於民國108年9月14日,在台中市○○區○○路○段0000號B1停車場,不慎倒下碰撞由原告所承保,為訴外人 蔡筱葭 所有並停放於車格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下稱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受損,被告自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又系爭車輛經送修復後,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22,923元(烤漆3,200元、工資6,600元、零件13,123元),原告已本於保險責任賠付完畢,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6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2,92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才是被撞的受害者,原告應就其所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並否認有碰撞系爭車輛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①原告之訴駁回。②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決意旨參照)。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0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倒下碰撞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受損乙節,為被告所否認,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查本件原告固提出汽車保險理算書、車險理賠受理文件、駕駛執照、行車執照、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估價單、車損照片、統一發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1-35頁),主張系爭事故由被告所造成,然據本院依職權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調取非道路交通事故肇事相關資料(含職務報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紀錄登記簿),警員 劉家瑋 所製職務報告所載:本件係原告保戶蔡筱葭於108年9月14日下午4時至5時許,報案自稱系爭車輛遭倒下之被告機車左側車身擦撞其車輛之左側車門,惟當時調閱監視器畫面後發現管理員前往停車場巡場發現大重機倒落前,有另一案外自小客車駛出並倒車後,該案外車輛之駕駛稱僅有下車查看車內後座所載送之海鮮產品有無傾倒,查看無誤後便駛離現場。又因現場監視器無法直接拍攝被告機車位置,難以認定該案外車輛與系爭車輛及被告機車所發生之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等語。顯見就被告所有之機車不慎倒下碰撞系爭車輛乙節僅有原告保戶蔡筱葭報案後之片面陳述,而原告所提之其他證據資料至多僅能證明系爭車輛左側車身有擦撞痕、鈑金凹陷,未能證明上開損害係被告所有之機車不慎倒下擦撞所致,自難僅憑原告保戶蔡筱葭片面之陳述,即遽認系爭車輛所受損害確係被告所致。此外,原告復未能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則原告就主張被告為侵權行為人乙節,舉證尚有未足,揆諸上開說明,原告請求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即難認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上開規定,代位請求被告給付22,92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命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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