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781號
原告 游敦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宇婕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確認被告有無當事人能力,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