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七一號
原告丁○○
丙○○共同 賴振宗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爰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周舒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