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緝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一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蘇清文律師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偽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叁拾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撤銷限制出境。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高奕驤
法官黃若美法官潘翠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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