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更(一)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更(一)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五四號G
具保人甲○○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蔡清河右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重利案件,經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五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被告乙○○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楊子莊法官蔡崇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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