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簡字第10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簡字第107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4
22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98年度審訴字第99
9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易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所示文書上之偽造「甲○○」署押合計陸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詳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9行至第11行所載「乙○○竟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在臺北市○○區○○○路韓味樓餐廳內,在委託書及說明書上偽造『甲○○』之簽名」,應補充為「乙○○基於偽造署押、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民國95年9月中旬某日,於臺北市○○區○○○路韓味樓餐廳內,接續在「土地買賣仲介一般委託書」白色聯之『委託人』欄(共2欄)及前揭委託書之附件即「標的物現況說明書」白色聯之『委託人簽名』欄位內,偽造『甲○○』之署押各1枚,並同時複寫至前揭2份文書之綠色聯(欄位名稱均同白色聯)」。
㈡、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12行至第13行所載「並於翌日持交 陳志平 、 陳建輔 行使」,應補充為「並於翌日在上揭餐廳內委由不知情之陳志平、陳建輔轉交 陳游龍 而加以行使,足生損害於甲○○」。
㈢、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參見本院卷第18頁),核其自白,與起訴書所舉事證相符,堪認屬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又按所謂接續犯之包括一罪,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查被告於95年9月中旬之某日,接續在土地買賣仲介一般委託書及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之白色聯上偽造甲○○之署押(並複寫至綠色聯),其各次偽造署押行為,在時、空上具密接性及連貫性,難以個別區分,並侵害同一法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公訴意旨未敘及此,核屬疏漏,附此敘明。被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陳志平、陳建輔而遂行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應論以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偽造甲○○署押,進而製作不實之土地買賣一般委託書、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並持以向他人主張業已取得代售土地授權之犯罪手段及所生危害程度,犯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迭承犯行,尚見悔意,犯後態度良好,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
1,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土地買賣仲介一般委託書及標的物現況說明書並未扣案,然無證據證明已經滅失,其上之偽造「甲○○」署押共6枚(詳如附表所示),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檢察官、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
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紜瑋到庭執行準備程序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所犯法條: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土地買賣仲介一般委託書│「委託人」欄│「甲○○」││(白色聯)│(共二欄)│之簽名壹枚││││(共貳枚)│├──────────────┼──────┼─────┤│土地買賣仲介一般委託書│「委託人」欄│「甲○○」││(綠色聯)│(共二欄)│之簽名壹枚││││(共貳枚)│├──────────────┼──────┼─────┤│標的物現況說明書│「委託人簽名│「甲○○」││(白色聯)│」欄│之簽名壹枚│├──────────────┼──────┼─────┤│標的物現況說明書│「委託人簽名│「甲○○」││(綠色聯)│」欄│之簽名壹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