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字第12號再審原告 張友妮
蔡淑貞 再審被告 葉鎮瑄 法定代理人 林秋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7,534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7,933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楊國祥法官甯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廖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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