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9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海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罰執字第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海飛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海飛因2次違反森林法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罰金總額折算逾1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刑法第42條第3項、第5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林海飛因違反森林法等2罪,經本院以102年度嘉簡字第1662號、104年度訴字第11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告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之規定,聲請就附表所示2罪所判處之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犯罪之類型、情節及上開各罪罰金刑總合上限之外部性界限,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罰金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附表編號1、2所示判決之易服勞役標準,均係「以2000元折算1日」,然合併定刑後,本件應執行之罰金總額係105萬元,依前揭折算標準予以計算,已逾1年之日數,故應依刑法第42條第5項之規定,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之。至附表所示各罪所處關於有期徒刑部分,因非屬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範圍,是本院自無針對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玫熹附表:受刑人林海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反森林法│違反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370828元,有期徒刑如易│幣698955元,罰金如易服│││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勞役,以新臺幣2千元折算1日│││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2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4月14至同年月15│102年11月11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3384號等│年度偵字第2155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嘉簡字第1662號│104年度訴字第1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3月24日│104年9月11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嘉簡字第1662號│104年度訴字第11號││├────┼──────────────┼──────────────┤│判決│判決確定│103年4月21日│104年10月1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罰執字第137號(105│年度罰執字第451號(105│││年度罰執緝字第35號)│年度罰執緝字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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