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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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財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0號原告 王宋喜蓮 訴訟代理人 許祖榮 律師原告與被告 王慧紫 、 王慧芬 間返還信託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8,4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年度救字第8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