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重訴字第1號原告 王秀彥 被告 歐昌泰
歐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著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所簽訂協議書及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歐昌泰、歐詠玲應將坐落屏東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查系爭土地係坐落屏東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專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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