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743號原告 洪菀妤 訴訟代理人 洪永銘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告 李應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佳霖 律師
周欣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22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