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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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214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郭芊欣 被告 鍾一賢 即 鍾正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其與被告間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借款,而本件被告起訴時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186之6號5樓,有被告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按,非本院轄區。復觀諸原告所提出之資料,尚難認兩造曾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存在,是依首揭規定意旨說明,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