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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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監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字第350號聲請人 倪宗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秦治平 之監護人,因有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購置不動產之必要而提起本件聲請。然聲請人提出欲代理購置之不動產地號、建號不詳,且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秦艾如 同意聲請人代理購置之不動產與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代理購置之不動產不符,致本院無從判斷本件是否應許可監護人行為及許可範圍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並已於101年2月8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書記官譚鈺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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