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監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字第308號
聲請人 王曉玲 相對人 王啟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王啟仁之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不能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非訟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相對人王啟仁已死亡,其當事人能力欠缺之情形既無從命補正,依前揭規定,其聲請自難謂合法,無從予以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