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緝字第六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右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伍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六日將其羈押,茲因該項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五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碧玲
法官俞秀美法官陳世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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