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32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參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4年12月23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3月23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陳宛榆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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