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6年
4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6年12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書記官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