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2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9,031元,應徵第1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500元,
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