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175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75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月29日上午09時5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18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福來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劉黃素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叁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伍佰
玖拾捌元部分,自民國98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俊達
法官林福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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