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基簡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七八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姚貴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蔡明裕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基簡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七八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姚貴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蔡明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