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七三號
原告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豐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貳萬陸仟零捌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伍佰玖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肆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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