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八號
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丁字第三九六號、九十年度執字第一二五四、一六四三號、九十年度執他字第一四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贓物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何怡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湯惠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關案號│審法院│號及判決日││├────┼───┼────┼───┼────┼─────┼────┤│贓物│徒刑│八十八年│台北地││年度上訴│⒐││北檢執││十一月三│檢署│高等法院│字第1469號│││3668號│六月│十日│偵2627││⒐││││││0號││││└────┴───┴────┴───┴────┴─────┴────┘(續上頁)┌────┬───┬────┬───┬────┬─────┬────┐│電信法│徒刑│八十九年│基隆地││年度簡上│⒓││執317││十月間│檢署│基隆地院│字第124號│││號│四月││偵1633││⒓││││││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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