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基小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基小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基小字第七八六號
原告藍天麗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姚貴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蔡明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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