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九號
原告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桃園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王明仁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時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捌仟壹佰參拾肆元,折合銀元參拾柒萬貳仟柒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壹佰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參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伍拾伍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文衍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劍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