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簡字第34號
原 告 陳宏江 即宏江機械起重行
訴訟代理人 周聰連
被 告 霖亞帷幕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泰
訴訟代理人 黃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3年1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捌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2月至5月間向原告租賃高空
作業車使用,上開月份之租金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9萬5,
300元、8萬8,900元、5萬2,500元、5萬2,500元,合
計為38萬9,200元,詎被告未依約給付租金,經原告屢次催
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對帳單、發票及存證信
函各乙份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積欠上開租金乙節俱不爭
執,惟辯稱目前被告業經結束營業,沒有辦法還錢云云,然
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
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參照),是被告所辯
,尚難憑採。
二、從而,原告本於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8萬9,
2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02年11月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