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258號
原 告 東京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俊傑 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200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