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選任辯護人何威儀律師
金鑫律師潘麗茹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己○○共同連續製造禁藥,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附表一、二所示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之。附表三、四所示所示粉末及附表五所示工具均沒收。
事實
一、己○○前曾因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與年籍不詳綽號「水果」之成年男子均明知未經核准,不得擅自製造藥品,亦均明知附表一所示Methamphetamine(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級毒品)並無醫療用途,為國內禁用之第二級毒品及Cannabis(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級毒品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二級管制藥品,不得非法持有。Flunitrazepam(FM2)屬鎮靜安眠劑,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級毒品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級管制藥品;Ketamine(愷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級毒品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級管制藥品);Nimetazepam( 硝甲西泮 ,俗稱一粒眠)屬鎮靜安眠劑,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級毒品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四級管制藥品;Nitrazepam( 耐妥眠 )屬鎮靜安眠劑,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級毒品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四級管制藥品。竟基於共同持有毒品及製造禁藥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三年一月三日在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基隆交流道附近,己○○自綽號「水果」者處,收受附表一至五所示毒品、原料藥及器具後,旋將之載往其不知情友人甲○○位於臺北縣新店市○○街○○○巷○○弄之一號住處藏放。自翌日(九十三年一月四日)起至同年月七日在該址,以附表五所示之器具,摻雜前揭毒品、藥品磨混合後,再以打錠機打成藥錠,連續製造禁藥。嗣於同年月七日為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在上址查獲,並扣得綽號「水果」者所有,與己○○共同製造附表一所示禁藥、附表二所示第二級毒害藥品大麻及預備供犯罪所用附表三所示原料藥、附表四所示不明粉末,暨綽號「水果」者所有,供與己○○共同犯罪所用附表五所示器具。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己○○矢口否認右揭犯行,辯稱:因有失眠情況,要研究製造安眠藥,供自己施用,故以打錠機將綽號「水果」者所交付不明藥品,摻混後製成藥錠。
不知綽號「水果」者所交付不明藥物中,含有甲基安非他命、大麻、愷它命、FM2等毒害藥品及管制藥品云云。惟查:
(一)右揭被告己○○與綽號「水果」者共同擅自製造禁藥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你由何時開始製作生產?)我於二、三個月前自行看書及透過電腦網路蒐集資料研究,並於九十三年一月四日開始調配成分生產。」、「(警方於甲○○家(即查獲地)所搜索查扣之物品中有大麻及疑似FM2、K他命等毒品為何人所有?‧‧‧)都是我所有,都是『水果』提供給我滲入藥品內混合生產。‧‧‧。」等語(見偵卷第九頁正、反面、第十頁),及於偵查中坦稱:「(扣案的成品都是你製造的?)對。」、「(如何製造?)『水果』給我很多東西,我自己試的。紅色的是用一粒眠加咖啡因粉狀的,還有結晶狀的化學原料,綠色是用FM2加一種聞起來酸酸的東西,再加上乙醯對氨基酚粉製成的。」、「(查獲現場有看到你用鐵盤鋪開,用電暖器在烤是何物?)製作出來的綠色部分,再烤乾。」、「(大麻何用?)大麻準備泡水噴到紅色、綠色丸子上面以增加藥效。」等情(見偵卷第七十三頁);繼於本院訊問時供稱:使用打錠機做成扣案的這些藥品等語(見本院卷〈一〉第八頁、第十頁)。核與證人即到場查獲本案之員警戊○○於行交互詰問時證稱:現場查獲扣押物品清單所列物品,被告說是綽號水果的人提供的。物品中有些是粉末、有些是藥錠,藥錠是現場的機器所製造出來的,被告當場承認是他所有,在研究作一些藥物。現場有些製造完成的藥錠是用塑膠袋裝著,有些是用器皿裝。且在現場發現打錠機裡面有一些原料,請被告把電源插上,操作機器之後,就有藥錠製造出來等情相符(見本院卷〈二〉第七十七頁至第八十頁)。並有附表一至五所示含有毒品、原料藥及器具扣案足徵。被告確有與綽號「水果」者共同基於犯意聯絡,在上址製造扣案附表一至三所示藥品。
(二)查附表一所示Methamphetamine(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告第二級毒品、Flunitrazepam(氟 硝西泮 ,FM2)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告第三級毒品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級管制藥品、Nimetazepam(硝甲西泮,俗稱一粒眠)、Nitrazepam(耐妥眠)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告第四級毒品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公告第四級管制藥品,附表二所示Cannabi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告」第二級毒品暨「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公告第二級管制藥品,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九十三年三月九日管檢字第0九三000一一0七號函及檢驗成績書、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調科壹字第0八000七二九八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佐(見偵卷第一00頁、第一0四頁至第一0九頁)。本件扣案附表一所示之不明粉末、藥錠,經送鑑定結果,分別含有毒害藥品Methamphetamine、毒害及管制藥品Cannabi、Flunitrazep
am、Nimetazepam、Nitrazepam等成分,亦有上述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驗成績書、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刑鑑字第0九三00七六五五六號鑑驗通知書、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三年九月十日調科壹字第0九三六二三九五四一0號函存卷足按(見本院卷
〈二〉第四十頁至第四十九頁、第一二五頁)。復參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扣案的毒品都是你製造的?)對。」、「(如何製造?)『水果』給我很多東西,我自己試的。紅色的是用一粒眠加咖啡因粉狀的,還有結晶狀的化學原料,綠色是用FM2加一種聞起來酸酸的東西,再加上乙醯對氨基酚粉製成的。」、「(大麻何用?)大麻準備泡水噴到紅色、綠色丸子上面以增加藥效。」等語,已如前述。可知被告確以扣案附表五所示工具,將綽號「水果」者所交付毒害藥品,摻雜研磨混合成粉末,或以打錠機製造成藥錠甚明。
(三)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為禁藥,藥事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被告所製造附表一所示藥品分別含有毒害藥品Methamphetamine、毒害及管制藥品Cannabi、Flunitrazepam、Nimetazepam、Nitrazepam等成分,已如前述。另Methamphetamine在國內沒有合法的醫療用途,所以摻有該成分的藥品即為毒害藥品;Cannabi、Flunitrazepam、Nimetazepam、Nitrazepam如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規定的使用方法使用,就是屬於合法的藥品,如果不是依規定使用,即使是合成物也是屬毒害藥品一節,亦據鑑定人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丙○○於交互詰問陳述明確(見本院卷〈二〉第九十一頁、第九十二頁)。另藥事法所稱「製劑」,係指以原料藥經加工調製,製成一定劑型及劑量之藥品,此觀之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自明。而所謂製造藥品,有可能是成分的製造,也有製劑的製造。成分的製造是化學合成的過程,製劑的製造,是就既成的藥物,加一些賦形劑,而作成製劑。製劑呈現的狀態有很多,例如液體、粉劑、錠劑、膠囊;本案被告將數種藥混合作成藥錠狀,已經到達製劑的階段等情,亦據上述鑑定機關人員乙○○於交互詰問時陳述明確在卷(見本院卷〈二〉第九十四頁至第九十六頁)。而被告確有將綽號「水果」者所交付藥品摻雜研磨混合,以打錠機製造藥錠等情,已如前述。且被告於本院訊問、審理復自承:僅有國中學歷,並未取得醫師資格,且未取得行政院衛生署許可等語(見本院卷〈一〉第八頁、本院卷〈二〉第一五六頁)。顯見被告所為係藥品製造行為,應無疑義。雖被告辯稱:因其有失眠情狀,故研究製造安眠藥,供自己施用云云,但查,扣案毒害藥品及管制藥品數量眾多,且其中摻有含有甲基安非他命、咖啡因成分,而該二種成分屬神經興奮劑,亦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三年九月十日調科壹字第0九三六二三九五四一0號函存卷足稽(見本院卷〈二〉第一二五頁)。則被告所製造藥品既含有神經興奮劑,可知顯非安眠藥,故被告所辯顯屬飾卸、避就之詞,與事實不符,委無足採。
(四)另被告復辯稱:不知綽號「水果」者所交付不明藥品中,含有安非他命、大麻、愷它命、FM2等毒害藥品及管制藥品云云。惟查:被告前於八十年、八十二年間二度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裁定交付保護管束。又於九十一年間因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拘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該判決書在卷足佐。再於九十三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由本院於九十三年四月六日以九十三年毒聲字第四四二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於同年六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三年毒聲字第八八七號裁定送強制戒治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桃園縣衛生局不法藥物尿液檢定書一紙附卷足憑。復稽之,被告於偵查中亦坦稱:其有看書、上網準備資料研究如何製造等語(見偵卷第七十四頁)。則被告前既因多次毒品案件經查獲究辦,其對於毒品之認識當較一般人了解;況綽號「水果」者交付附表一至四所示毒害藥品、原料藥數量眾多,被告豈有未加詢問之理。再者,被告居住於臺北縣○○鎮○○路○○○巷七四之十六號,距被查獲地(臺北縣新店市○○街○○○巷○○弄之一號)尚需不短車程,若對綽號「水果」者所交付物品,無違禁物品認識,焉須捨其住處,而就遠地,秘密隱身於他人住宅內為之?被告何需此途,無非規避檢警追查甚明。顯見被告對綽號「水果」者所交付物品,係屬違禁物品知之甚詳,可堪認定。
(五)辯護人聲請傳喚綽號「水果」者,證明於交付附表一至五所示物品給被告時,並未告知被告內有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之毒害藥品。然被告對綽號「水果」者所交付物品,含有毒害藥品甲基安非他等毒害藥品成分知之甚詳,已如前述。再者,本院根據被告所提供之0000000000門號查詢疑似綽號「水果」者申請人資料,據函覆:該門號為易付卡門號、申請人丁○○等情,有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函(見本院卷〈一〉第一六四頁)。而申請名義人丁○○,經本院二度傳喚,均經寄存送達,有送達回證附卷足按,證人均未到庭。復衡之,易付卡門號以不知情第三人名義申請、甚或冒名申請之情,不勝枚舉,且辯護人欲證明事項,已臻明確,本院認無再行傳喚丁○○之必要。綜上所述,被告製造禁藥犯行至明,所辯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洵堪認定。
二、查被告行為後藥事法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經修正公佈,該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原條文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以行為時法有利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藥事法之上開規定。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禁藥罪(公訴人蒞庭時當庭論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與綽號「水果」者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先後多次製造禁藥之犯行,時間緊接,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製造禁藥罪處斷。另被告前揭製造禁藥犯行,及持有如附表一、二所示第二級毒品犯行,均已於起訴事實論列,業已起訴,本院自得加以審理。另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製造毒品犯行(詳後述),其持有如附表一、二所示第二級毒品犯行,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同條例第四條第二、三項製造第二、三級毒品罪,尚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持有毒品並大量製造禁藥所生危害鉅大,犯罪後矯飾卸責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附表一所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粉末、藥錠,因甲基安非他命與其他成分無法析離、附表二所示大麻,均為現場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附表三所示含有Acetaminophent(解熱鎮痛劑)、Lidocaine(局部麻醉劑)成分之粉末、附表四所示不明粉末及附表五所示工具,均係共犯綽號「水果」者所有,供與被告共同犯罪所用或供預備犯罪之物,已迭據其於警、偵中陳明,均應依同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另附表六所示電熱器一台,雖係供被告所用之物,惟非被告或共犯綽號「水果」者所有之物;另現金新台幣(下同)十萬元係被告友人甲○○所有;現金二萬六千五百元雖係被告所有,惟無證據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均不併予宣告沒收。
三、(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己○○前揭行為,尚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藥品均非製造(合成)安非他命原料,此業據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管檢字第0九三000五三六一號函覆本院(見本院卷〈一〉第一三七頁)。另有關甲基安非他命製造過程大致可分為前段(鹵化反應步驟)、中段(氫化反應步驟)、後段(純化結晶步驟)等三個階段,其中所使用之重要化學原料、溶劑、器具及產物簡述如下:⑴前段(鹵化反應步驟)─鹽酸麻黃素(前段原料)經溶劑(如丙酮、乙醚)浸溶後,再加亞硫醯二氯經攪拌器攪拌,再經溶洗過濾風乾後,可製成氯甲麻黃素(為前段主要產物),⑵中段(氫化反應步驟)─氯假麻黃素(中段原料)加入催化劑(如氯化鈀,俗稱鈀金及硫酸鋇等)與緩衝液(如醋酸鈉加醋酸)後,置於氫氣壓力攪拌筒內,通入氫氣進行晶化反應,即可將氯假麻黃素轉化成甲基安非他命,俟反應完成後,再經側孔燒瓶過濾之,即可製得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成分之滷水(即黑色水溶液,俗稱黑水或黑油,為中段主要產物)。⑶後段(純化結晶步驟)─甲基安非他命滷水(後段原料)經加熱設備熬煮,再加入食鹽後,置於冰櫃(或冷凍櫃)低溫冷凍,甲基安非他命結晶狀會漸漸生成,將生成之結晶物,藉脫水機簡單予以脫水風乾,即可製得高純度甲基安非他命結晶等,已據法務部調查局於九十三年五月以調科壹字第0九三六二三九0六八0號函釋示甚明。本件觀之附表一至五所示藥物、工具,並未有上述物品,並佐以鑑定機關人員乙○○前開說明,可知被告所為,並非製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行為,屬製造禁藥,可資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指製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犯行。綜上,此部分犯罪尚屬不能證明,因公訴人認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修正前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趙燕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張明儀法官邱滋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附表一: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或重量│備註│├───┼───────────┼──────┼─────────────────────┤│一│淺橘色粉末│驗餘淨重二七│檢出:││││五八‧九三公│⑴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克(總淨重二│)成分。││││七六0‧八一│⑵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FM2)││││公克,共取一│成分。││││‧八八公克鑑│⑶第四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Nimetazepa││││驗用罄)│m,俗稱一粒眠)成分。│││││⑷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Nitrazepam)成│││││分。│││││註: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②Methamphetamine屬第二級毒品│││││③Flunitrazepam屬「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級管制藥品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級毒品│││││④Nimetazepam、Nitrazepam屬「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四級管制藥品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級毒品│││││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保管│││││字0一二四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一│├───┼───────────┼──────┼─────────────────────┤│二│淺綠色粉末│驗餘淨重一八│檢出││││二二‧九三公│⑴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克(總淨重一│成分。││││八二四‧三七│⑵三級毒品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FM2)成││││公克,共取一│分。││││‧四四公克鑑│⑶四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Nimetazepam││││驗用罄)│,俗稱一粒眠)成分。│││││⑷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Nitrazepam)成分│││││。│││││註:①同右│││││②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保管│││││字0一二四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二│├───┼───────────┼──────┼─────────────────────┤│三│白色結晶粉末│實稱毛重十四│檢出Ketamine成分││││‧二五七公克│註:①Ketamine屬「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級││││(含塑膠袋)│管制藥品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級│││││毒品│││││②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保管│││││字0一二四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四│││││③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驗│├───┼───────────┼──────┼─────────────────────┤│四│淺橘色圓形錠│十顆│檢出Nimetazepam│││││註:①Nimetazepam屬「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四級管制藥品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級毒品│││││②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保管│││││字0一二四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五│││││③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驗│├───┼───────────┼──────┼─────────────────────┤│五│粉紅色藥錠│驗餘淨重一三│檢出││││八三‧四五公│⑴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克(總淨重一│成分。││││三八五‧一六│⑵三級毒品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FM2)成││││公克,共取一│分。││││‧七一公克鑑│⑶四級毒品硝西泮(硝甲氮平,Nimetazepam,││││驗用罄)│俗稱一粒眠)成分。│││││⑷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Nitrazepam)成分│││││。│││││註:①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②Methamphetamine屬第二級毒品│││││③Flunitrazepam屬「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級管制藥品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級毒品│││││④Nimetazepam、Nitrazepam屬「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四級管制藥品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級毒品│││││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保管│││││字0一二四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六│├───┼───────────┼──────┼─────────────────────┤│六│白色圓型錠│十顆│檢出Nitrazepam成分。│││││註:①Nitrazepam屬「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四│││││級管制藥品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級毒品│││││②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保管│││││字0一二四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十三│││││③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驗│├───┼───────────┼──────┼─────────────────────┤│七│白色結晶粉末│實稱毛重一‧│檢出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00八公克(│(Methamphetamine)成分││││含塑膠袋)【│註:①Methamphetamine屬第二級毒品││││行政院衛生署│②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保管││││管制藥品管理│字0一二四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二十二││││局管檢字第09│③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驗││││00000000號檢│││││驗成績書編號│││││22-a-1】││├───┼───────────┼──────┼─────────────────────┤│八│白色粉末│實稱毛重0‧│檢出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七六六公克(│註:①Ketamine屬「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三級││││含塑膠袋)【│管制藥品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級││││行政院衛生署│毒品││││管制藥品管理│②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保管││││局管檢字第09│字0一二四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二十二││││00000000號檢│③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驗││││驗成績書編號│││││22-b】││└───┴───────────┴──────┴─────────────────────┘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一│大麻(Cannabis)二包│淨重四七‧一│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00000000鑑││││二公克(空包│定通知書││││裝重一三‧九│註: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級毒品暨「管││││六公克)│制藥品管理條例」第二級管制藥品│└───┴───────────┴──────┴─────────────────────┘附表三: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或重量│備註│├───┼───────────┼──────┼─────────────────────┤│一│粉紅色粉末│實稱毛重一一│檢出Acetaminophen【解熱鎮痛劑,非屬管制藥││││二‧九六公克│品】成分註:①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含塑膠袋及│驗││││標籤)│②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保管│││││字0一二四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三│├───┼───────────┼──────┼─────────────────────┤│二│白色結晶狀粉末│毛重一、0四│檢出Acetaminophent【解熱鎮痛劑,非屬管制藥││││九公克(取樣│品】成分││││三‧五四一公│註:①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驗││││克,含塑膠袋│②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保管││││)鑑驗│字0一二四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十一│├───┼───────────┼──────┼─────────────────────┤│三│白色結晶狀粉末│毛重三、五五│檢出Lidocaine【局部麻醉劑,非屬管制藥品】││││公克(取樣二│成分││││‧五八0公克│註:①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驗││││,含塑膠袋)│②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保管││││鑑驗│字0一二四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十四│└───┴───────────┴──────┴─────────────────────┘附表四: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或重量│備註│├───┼───────────┼──────┼─────────────────────┤│一│白色粉末│毛重二二四公│未檢出下列成分:││││克(取樣一‧│Amphetamine、Methamphetamine、MDMA、MDA、M││││六一六公克)│orphine、Codeine、Heroin、Cocaine、Ketami││││鑑驗【行政院│ne、Flunitrazepam、Tetrahydrocannabinol、T││││衛生署管制藥│ramadol及Triazolam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品管理局管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保管字││││字第00000000│0一二四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十二││││07號檢驗成績│││││書編號十二】││├───┼───────────┼──────┼─────────────────────┤│二│白色結晶(略帶潮濕)│毛重三六二公│未檢出下列成分:││││克(取樣四‧│Amphetamine、Methamphetamine、MDMA、MDA、M││││八六九公克)│orphine、Codeine、Heroin、Cocaine、Ketami││││鑑驗【行政院│ne、Flunitrazepam、Tetrahydrocannabinol、T││││衛生署管制藥│ramadol及Triazolam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品管理局管檢│察署九十三年度保管字││││字第00000000│0一二四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十五││││07號檢驗成績│││││書編號十五】││├───┼───────────┼──────┼─────────────────────┤│三│磚紅色粉末│毛重七七公克│未檢出下列成分:││││(取樣二‧一│Amphetamine、Methamphetamine、MDMA、MDA、M││││五二公克)鑑│orphine、Codeine、Heroin、Cocaine、Ketami││││驗【行政院衛│ne、Flunitrazepam、Tetrahydrocannabinol、T││││生署管制藥品│ramadol及Triazolam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管理局管檢字│察署九十三年度保管字││││第0000000000│0一二四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十六││││號檢驗成績書│││││編號16-a】││├───┼───────────┼──────┼─────────────────────┤│四│墨綠色粉末│毛重七七公克│未檢出下列成分:││││(取樣二‧一│Amphetamine、Methamphetamine、MDMA、MDA、M││││九0公克)鑑│orphine、Codeine、Heroin、Cocaine、Ketami││││驗【行政院衛│ne、Flunitrazepam、Tetrahydrocannabinol、T││││生署管制藥品│ramadol及Triazolam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管理局管檢字│察署九十三年度保管字││││第0000000000│0一二四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十六││││號檢驗成績書│││││編號16-b】││├───┼───────────┼──────┼─────────────────────┤│五│無色透明結晶粉末│實稱毛重四‧│未檢出下列成分:││││二一九公克(│Amphetamine、Methamphetamine、MDMA、MDA、M││││含塑膠袋)【│orphine、Codeine、Heroin、Cocaine、Ketami││││行政院衛生署│ne、Flunitrazepam、Tetrahydrocannabinol、││││管制藥品管理│Tramadol及Triazolam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局管檢字第09│察署九十三年度保管字││││00000000號檢│0一二四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二十二││││驗成績書編號│││││22-a-2】││└───┴───────────┴──────┴─────────────────────┘附表五: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一│研磨機│三台│共犯綽號「水果」者所有│├───┼───────────┼──────┼────────────┤│二│電子秤(MF二五0)│一台│同右│├───┼───────────┼──────┼────────────┤│三│電子秤(HILAYKA)│一台│同右│├───┼───────────┼──────┼────────────┤│四│製藥模具│一套│同右│├───┼───────────┼──────┼────────────┤│五│研磨缽│一組│同右│├───┼───────────┼──────┼────────────┤│六│工具│一批│同右│├───┼───────────┼──────┼────────────┤│七│分裝袋│一包│同右│├───┼───────────┼──────┼────────────┤│八│打錠機│一台│同右│├───┼───────────┼──────┼────────────┤│九│粉末調盤│六個│同右│└───┴───────────┴──────┴────────────┘附表六: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一│電熱器│一台│甲○○所有│├───┼───────────┼──────┼────────────┤│二│現金新台幣十萬元整││同右│├───┼───────────┼──────┼────────────┤│三│現金新台幣二萬六千五百││己○○所有│││元整│││└───┴───────────┴──────┴────────────┘修正前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