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3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3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中簡字第3214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4年度偵字第127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乙支,沒收並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補充記載被告甲○○之前科資料為「甲○○前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間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以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二四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四一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月及六月定應執行刑)確定,接續執行後甫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因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視為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復因、、、、、」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曾於九十一年間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以九十一年度豐簡字第二四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四一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月及六月定應執行刑)確定,接續執行後甫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因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而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乙支,因其中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香菸已無從分離,應一併沒收並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金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月雲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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