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29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以其坦承犯行,並無串供、湮滅證據或逃亡之虞,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惟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王瑜玲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汝芳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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