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於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時,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鄧雅心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