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229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謝孝晴 債務人 陳家平 即 陳黃素娥 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聖宏 即陳黃素娥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正義 即陳黃素娥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銘源 即陳黃素娥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黃素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黃素娥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