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5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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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5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榮宏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忠智 上列聲請人與永寶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永寶泰工程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陳明本件之請求標的是否如下: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3,325元,及自民國101年
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7,371元,及自民國101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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