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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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70號聲請人 黃睦翔 即 黃丙丁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聲請人就股票1紙(股票號碼:85-ND-000000-0)之除權判決聲請,由本院另行裁定,併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雲平┌───────────────────────────────────────────┐│股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7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股數│備考││號│││數│││├──┼────────────┼───────────────┼─┼──┼──────┤│001│嘉光育樂中心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85-ND-000000-0│2│2000│股東戶號0100│└──┴────────────┴───────────────┴─┴──┴──────┘